第一条(目的)本条款和条件旨在规范网站和用户在使用罗丽帕整形外科医院(以下简称“本医院”)提供的互联网相关服务(以下简称“服务”)时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本条款及细则适用于通过电脑通信、无线通信等方式进行的电子商务,但以不与此类交易性质相冲突为限」
第二条(定义)
① “本医院”是指OO公司建立的虚拟商业机构,使用户能够利用计算机和其他信息通信设备进行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等”)的交易,也指经营网络商城的经营者。
② “用户”是指根据本条款和条件访问“本医院”并接受“本医院”提供的服务的会员和非会员。
③ “会员”是指已在“总部”注册成为会员,并可持续使用“本医院”提供的服务的人。
第三条(条款和条件的规定、解释和修改等)
① “本医院”将在00网商城的初始服务页面(首页)上公布本条款及细则的内容、公司名称及代表姓名、营业地址(包括消费者投诉受理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营业执照号码、邮购业务报告号码、个人信息管理员等信息,以便用户轻松查看。但本条款及细则的内容也可以通过链接页面提供给用户。
②“在用户同意条款和条件之前,商城必须通过提供单独的链接或弹出屏幕来获得用户的确认,以确保用户理解条款和条件中规定的重要信息,例如取消订阅、配送责任和退款条件。
③ “医院”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例如《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等、《条款和条件规制法》、《电子文件和交易框架法》、《电子金融交易法》、《电子签名法》、《信息通信网络利用促进和信息保护法》等、《上门销售法》等以及《消费者框架法》等)的前提下,修改本条款和条件。
④ 当“本医院”修改本条款及细则时,将在生效日期前7天至生效日期前一天,在商城首页公布生效日期及修改原因,并同时公布现行条款及细则。但若条款及细则的修改对用户不利,则至少提前30天发布通知。在此情况下,“商城”将清晰对比修改前后的条款及细则,以便用户轻松理解。
⑤ 如果“本医院”修改本条款及细则,则修改后的条款及细则仅适用于生效日期之后签订的合同。修改前的条款及细则仍然适用于生效日期之前签订的合同。但是,如果已签订合同的用户表示希望受修改后的条款及细则约束,并在根据第3条规定的修改后条款及细则的通知期内向“本医院”发送通知,且获得“本医院”的同意,则修改后的条款及细则适用。
⑥ 本条款和条件中未规定的事项以及本条款和条件的解释应适用《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等、《条款和条件规制法》、公平交易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或惯例。
第四条(服务的提供和变更)
① “本医院”执行以下任务:
1. 提供商品或服务信息并签订购买合同
2. 已签订采购合同的商品或服务的交付
3. 本医院确定的其他任务
② 若产品或服务缺货或其技术规格发生变更,“本医院”可能会变更未来合同项下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内容。在此情况下,变更后的产品或服务内容及提供日期将立即在当前产品或服务内容发布的位置公布。
③ 如果由于产品缺货或技术规格变更等原因,“本医院”同意向用户提供的服务内容发生变更,则将立即通过用户可以联系到的地址通知用户。
④ 如前款所述,“本医院”应当赔偿用户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但是,如果“本医院”能够证明其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则本款不适用。
第五条(服务中断)
① 如遇计算机等信息通信设备进行维护、检查、更换或发生故障,或通信中断,本医院可暂时中止提供服务。
② “本医院”应就因第1款所述原因导致服务暂时中止而给用户或第三方造成的任何损失进行赔偿。但是,如果“本医院”证明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则不适用本条款。
③ 若因业务类型变更、业务终止或公司合并等原因导致服务无法提供,“总部”将按照第8条规定的方式通知用户,并根据“本医院”最初提出的条款和条件向消费者提供补偿。但若“总部”未能通知用户补偿标准等事项,“本医院”将以“本医院”所用货币的等值现金或实物形式向用户支付其里程或累计积分。
第六条(会员登记)
① 用户按照“本医院”提供的注册表格填写会员信息,并表示同意本条款和条件,即可申请成为会员。
② “本医院”注册为会员用户,只要他们按照第 1 款申请成为会员,除非他们属于下列任何一项。
1. 如果申请人先前已根据本条款和条件第 7 条第 3 款失去会员资格,则自根据第 7 条第 3 款失去会员资格之日起已过去三年,并且申请人已获得“本医院”的重新注册会员资格批准,可以例外处理。
2、注册信息存在虚假、遗漏、错误的。
3. 如果确定注册成为另一组织的成员会严重妨碍“本医院”的技术运作。
③ 会员协议成立的时间是“本医院”的批准送达会员之时。
④ 如果会员注册时登记的信息发生变更,会员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通过修改会员信息的方式通知“本医院”。
第七条(退出会员资格和丧失资格等)
① 会员可随时向“本医院”提出退会申请,“本医院”将立即处理退会申请。
② 如果会员出现以下任何情况,“本医院”可能会限制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1. 申请会员时注册虚假信息的
2. 如果会员未在到期日支付使用“本医院”购买的商品的价格或与使用“本医院”有关的任何其他债务。
3. 如通过干扰他人使用“本医院”或窃取信息来威胁电子商务订单。
4. 如果您使用“本医院”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或本条款和条件,或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行为。
③ 如果同一行为重复两次以上,或者在“本医院”限制或暂停会员资格后 2 天内未纠正该行为的原因,“本医院”可以撤销会员资格。
④ 如果“本医院”终止某会员的会员资格,该会员的注册将被取消。在这种情况下,”本医院“将通知该会员,并给予其至少30天的时间解释情况。
第八条(致成员的通知)
① “本医院”通知成员时,可以通过与“本医院”事先约定的成员指定的电子邮件地址进行通知。
② 若通知对象为数量不定的成员,“本医院”可将通知张贴于“本医院”公告栏至少一周,以代替个别通知。但对于对成员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仍将提供个别通知。
第九条(购买申请及同意提供个人信息等)
① “本医院”的用户可以通过以下或类似方式申请在“本医院”进行购买,“本医院”在用户申请购买时必须以易于理解的方式提供以下信息。
1、商品的搜索、选择等。
2. 输入收件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或手机号码)等信息。
3. 确认条款内容、限制撤销订阅权利的服务以及运费和安装费等费用的负担。
4. 同意这些条款和条件,并表明是否确认或拒绝上述第 3 项中的事项。
(是的,点击确认)
5. 购买商品等的申请及“本医院”的确认或同意确认
6. 选择付款方式
② 如果“本医院”需要向第三方提供购买者的个人信息,则必须告知购买者以下信息:3)个人信息的接收方;1)接收方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2)所提供的个人信息项目;以及3)接收方保留和使用信息的期限,并获得购买者的同意。(如果已同意的信息发生变更,也适用同样的规定。)
③ 如果“本医院”委托第三方处理购买者的个人信息,则必须:3)告知购买者受托处理个人信息的人员;1)告知购买者受托处理个人信息的具体工作内容,并征得购买者的同意。(如果已征得同意的事项发生变更,亦适用相同规定。)但是,如果为了履行服务合同的需要,且与促进购买者的便利相关,则可以通过按照《信息通信网络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法》等规定的方式,通过个人信息处理政策进行通知,从而省略通知和同意程序。
第十条(合同的订立)
① 在下列情况下,“本医院”可能不会批准第九条规定的购买申请。但是,与未成年人订立合同时,必须告知未成年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如未取得法定代表人的同意,合同可能被撤销。
1. 申请资料如有虚假、遗漏或错误。
二、未成年人购买烟、酒等青少年保护法禁止之商品或服务时。
3. 如果“本医院”认定批准其他采购申请会严重阻碍该技术的发展。
② 根据第 12 条第 1 款的规定,当“本医院”的批准以确认收到的形式送达用户时,合同即视为已订立。
③ “本医院”表示同意的意向必须包括用户购买请求的确认、可售性、购买请求的更正或取消等信息。
第十一条款(支付方式) 用户可通过下列任何一种支付方式向“本医院”购买商品或服务。但是,“本医院”不得以任何借口向用户收取除商品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
1.电话银行、网上银行、邮件银行等各类账户转账
2、预付卡、借记卡、信用卡等多种卡支付。
3.网上银行转账
4.电子货币支付
5. 收到货后付款
6. 使用“本医院”提供的积分(例如里程)进行支付
7. 使用经“本医院”批准或约定的礼品券付款
8、其他电子支付方式支付等。
第十二条(收到确认通知、购买申请的变更、取消)
① 当用户提出购买请求时,“本医院”会向用户发送收据确认通知。
② 已收到收据确认通知的用户如发现任何不符之处,可立即申请更改或取消购买申请。如用户在发货前提出更改或取消申请,“本医院”必须及时处理。但如已付款,则适用第15条关于取消订阅等的规定。
第十三条(货物供应等)
① 除非与用户另行约定货物交付时间等事宜,“本医院”将采取必要措施,例如定制生产、包装等,以确保自用户下单之日起7日内交付货物等。但是,如果“本医院”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则“本医院”将在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采取措施。在此情况下,“本医院”将采取适当措施,使用户能够查询货物等的交付流程和进度。
② “本医院”应明确规定用户所购商品的配送方式、各配送方式的运费承担方以及各配送方式的配送期限。如“本医院”超过约定的配送期限,则应赔偿用户由此造成的损失。但如“本医院”能够证明其并无故意或过失,则本条款不适用。
第十四条(退款)如果“本医院”因缺货等原因无法交付或提供用户购买的商品等,总部应及时通知用户原因,并且如果已预先收到商品等的价款,则应自收到价款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退还价款或采取必要的退款措施。
第十五条(退订等)
① 已与“本医院”签订商品等购买合同的用户,可根据《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书面合同之日起13日内取消订阅(如商品等的交付日期晚于收到书面合同之日、收到商品等之日或商品等开始交付之日)。但若《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对取消订阅另有规定,则以该法的规定为准。
② 用户收到商品等后,在下列情况下无法退货或换货。
1. 由于用户的原因导致商品等丢失或损坏时(但是,如果为了检查商品等的内容而导致包装等损坏,则可以取消订阅)
2. 商品等的价值因用户的使用或部分消费而大幅减少时。
3. 当商品等的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大幅下降,以至于难以转售时。
4. 如果原产品的包装损坏,而该产品的性能相同,则可以用其复制。
③ 在第二款第2项至第2项所列情形中,“本医院”未采取诸如事先在消费者容易看到的地方明确说明取消订阅等受到限制,或者未提供试用产品等措施,则用户取消订阅等行为不受限制。
④ 尽管有第 1 款和第 2 款的规定,如果商品等的内容与展示或宣传的内容不同,或者履行方式与合同内容不同,用户可在收到商品等之日起 3 个月内,或者在用户知悉或可能知悉该事实之日起 30 天内取消订阅等。
第十六条(撤回认购等的后果)
① 如果“本医院”收到用户退货,将在三个工作日内退还用户已支付的货款。如果“总部”延迟退款,则需支付延迟利息,延迟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延迟期间乘以《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实施细则》第3条之21规定的延迟利率。
② 在退还上述款项时,如果用户已使用信用卡或电子货币等支付方式支付了商品等款项,“本医院”将要求提供支付方式的商家立即暂停或取消商品等款项的索赔。
③ 若用户取消订阅等,则需承担退货费用。“本医院”不会因用户取消订阅等原因向用户索取罚款或赔偿。但若商品内容与展示或宣传内容不符,或未履行合同条款,导致用户取消订阅等,则“本医院”应承担退货费用。
④ 如果用户在收货时支付运费等费用,“本医院”会明确指出取消订阅时谁将承担费用,以便用户能够轻松理解。
第十七条(个人信息保护)
① 在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时,“本医院”只收集提供服务所必需的最少量的个人信息。
② ”本医院“在会员注册时不会预先收集履行购买协议所必需的信息。但是,如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签订购买协议前需要进行身份验证,并且仅收集最少量的特定个人信息,则不在此限。
③ 当“本医院”收集和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时,会告知用户收集和使用的目的,并获得用户的同意。
④ ”本医院“不得将收集到的个人信息用于预期用途之外的其他用途。如出现新的用途或需将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将在使用或提供个人信息时告知用户并征得其同意。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⑤ 根据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本医院”必须获得用户的同意,并且必须事先明确或告知个人信息管理者的身份(所属机构、姓名、电话号码和其他联系方式)、收集和使用信息的目的、向第三方提供信息的相关事项(接收方、提供目的和要提供的信息内容)等,如《信息通信网络利用促进和信息保护法》第3条第22款所规定,并且用户可以随时撤回该同意。
⑥ 用户可随时要求查阅并更正“本医院”持有的其个人信息中的错误,“本医院”有义务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如用户要求更正错误,“本医院”在错误更正前不会使用相关个人信息。
⑦ “本医院”应将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人员数量限制在最低限度,以保护个人信息,并对因用户个人信息(包括信用卡和银行账户信息)的丢失、被盗、泄露、未经同意提供给第三方、更改等而给用户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⑧ “本医院”或从本中心收到个人信息的第三方,在收集或提供个人信息的目的达到后,应当立即销毁该个人信息。
⑨ “本医院”不会预先勾选收集、使用和提供个人信息的同意框。此外,它明确列出了如果用户拒绝同意收集、使用和提供个人信息,哪些服务将会受到限制。而且,“本医院”不会因为用户拒绝同意收集、使用和提供非强制性个人信息而限制或拒绝会员注册等服务。
第十八条(“总部”的义务)
① “本医院”不得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或本条款和条件,或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行为,并将尽最大努力按照本条款和条件持续稳定地提供商品和服务。
② “本医院”必须具备安全系统,以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包括信用信息),以便用户能够安全地使用互联网服务。
③ 如果用户因“本医院”从事《公平标签和广告法》第3条所定义的关于产品或服务的不公平标签或广告行为而遭受损失,则总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④ “本医院”不会发送用户不希望收到的商业盈利电子邮件。
第十九条(会员ID和密码义务)
① 除第17条规定的情况外,会员负责管理ID和密码。
② 会员不得允许第三方使用其账号和密码。
③ 如果会员发现其 ID 和密码被盗或被第三方使用,则必须立即通知“本医院”,并按照“总部”提供的任何指示行事。
第 20 条(用户义务)用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 申请或更改信息时登记虚假信息
2.窃取他人信息
3. “本医院”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变更
4. 传输或发布除“本医院”指定信息以外的信息(计算机程序等)
5. 侵犯“本医院”或其他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包括版权。
6. 任何损害“本医院”或其他第三方声誉或干扰其业务的行为。
7. 在商城公开或发布淫秽、暴力信息、视频、声音或其他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信息。
第21条(连接“本医院”与被连接“本医院”之间的关系)
① 当上层“本医院”和下层“本医院”通过超链接连接时(例如,超链接的目标包括文本、图片和动态图像),前者称为连接“本医院”(网站),后者称为被连接“本医院”(网站)。
② 如果连接的“本医院”在连接的“本医院”的初始屏幕上或连接时的弹出屏幕上明确声明,连接的“本医院”对用户与连接的“本医院”之间关于连接的“本医院”独立提供的商品等的交易不承担担保责任,则连接的“本医院”对此类交易不承担担保责任。
第22条(版权归属和使用限制)
① “本医院”创作的作品的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归“本中心”所有。
② 如果信息的知识产权属于“本医院”,则用户不得未经“本医院”事先同意,以复制、传输、发布、分发、广播或任何其他方式,将通过使用“本医院”获得的信息用于营利目的,或允许第三方将此类信息用于营利目的。
③ 根据协议,“本医院”在使用属于用户的版权时,必须通知用户。
第23条(争端解决)
① “本医院”建立并运营损害赔偿处理机构,以反映用户提出的合理意见或投诉,并对损害进行赔偿。
② “本医院”将优先处理用户提交的投诉和意见。但如果无法及时处理,我们会立即告知用户原因和处理时间安排。
③ 如果用户就“本医院”与用户之间的电子商务纠纷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则该请求可由公平交易委员会或市/省长委托的纠纷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第24条(管辖权和适用法律)
① 凡“本医院”与用户之间因电子商务纠纷引起的诉讼,均由提起诉讼时用户住所地所在法院专属管辖。如用户无住所,则由用户居住地所在法院专属管辖。但如提起诉讼时用户住所地不明,或用户为外国居民,则应向《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② 韩国法律适用于“本医院”与用户之间提起的电子商务诉讼。